原告高德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萍,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德明与被告吴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按年利率18%计算,每月利息人民币1.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逾期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五、判令原告享有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XXX号XXX室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权;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七、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每月利息为1%,被告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上述借款,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2018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部分利息,并承诺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建萍已就涉案借款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已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告吴建萍作出普公(东)立告字〔2019〕10697号立案告知书。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德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校孟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