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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心杰与朱金奎、官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心杰,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金奎,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官寿峰,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高心杰与被告朱金奎、官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心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心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心杰负担。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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