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心杰,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金奎,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官寿峰,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高心杰与被告朱金奎、官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心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心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心杰负担。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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