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志祥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志祥,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高志祥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张辉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9年6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志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辉偿还原告高志祥借款240,000元;2、被告张辉支付原告高志祥借款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同年5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志祥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分三次肆万转入招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XXXXXXXXXXXXXXXX)转账40,000元、40,000元、40,000元。
  201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志祥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转账成功此借条生效”、“XXXXXXXXXXXXXXXX张辉招商银行”。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XXXXXXXXXXXXXXXX)转账1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志祥借款240,000元;
  二、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志祥借款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用6,62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顾国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