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思明(曾用名高思纯),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荔,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滔宇,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高思明与被告杨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思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滔宇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杨滔宇返还高思明借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杨滔宇系程序员,高思明委托杨滔宇开发APP程序,该程序分为安卓和苹果两个版本。杨宇滔先开发的是安卓版本程序,开发费用100,000元,高思明前期分次向杨滔宇支付80,000元,待程序开发完毕再支付20,000元。杨滔宇开发安卓版本程序期间,表示资金紧张,要求高思明先行支付后续开发苹果版本程序的100,000元,高思明不同意。杨滔宇表示借款100,000元,如果程序开发完毕就作为开发费用。但最后杨滔宇没有开发苹果版本程序,连之前安卓版本程序也没有完成。高思明就开发安卓版本程序将杨滔宇和案外人熊某某另案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知产法院),熊某某退还80,000元后,高思明申请撤诉。高思明和杨滔宇成立借贷关系,现还款期现已届满,杨滔宇从未还款,故高思明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杨滔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7日,高思明名下XXXXXXXXXXXXXXXXXXX工商银行账户转入杨滔宇名下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100,000元,摘要为APP开发。
2.高思明提交与名为“小杨程序”、手机号为“XXXXXXXXXXX”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一组,主要内容为:(高思明)“民间借贷合同甲方:高思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乙方:杨滔宇,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一、甲方愿贷于乙方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100,000元),于订立本合同的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借据。三、借贷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四、借款用途APP开发。开发完成借款充当开发费用无需偿还本金。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协议文本具有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签字:高思明联系方式:XXXXXXXXXXX;乙方签字:杨滔宇联系方式:XXXXXXXXXXX”、“你看一下,发回来”、“然后身份证拍照我,银行卡拍照我”。之后,“小杨程序”将该短信发回给高思明,并发送了杨滔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卡照片。
3.2018年8月2日,高思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由将熊某某、杨滔宇起诉至知产法院,后高思明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知产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短信、(2018)沪73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佐证,并经法庭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高思明提交的其向杨滔宇转账100,000元的银行凭证以及高思明提交的其与“小杨程序”之间的短信记录,短信记录中“小杨程序”发送了杨滔宇的身份证照片以及杨滔宇接收高思明100,000元银行账户的银行卡照片,本院认为短信记录中的“小杨程序”即为杨滔宇。高思明和杨滔宇之间相互发送了能清晰反映借贷意思的相同内容的短信,应认定双方以互发短信的方式建立了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为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高思明于2018年6月7日向杨滔宇转账100,000元,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高思明主张借款期已届满,杨滔宇既没有开发APP程序也没有还款,因杨滔宇未作答辩,且无证明表示杨滔宇开发了APP程序或归还了借款,故本院采信高思明主张,杨滔宇应归还高思明借款100,000元。对于高思明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高思明主张的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杨滔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杨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思明借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高思明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公告费560元,均由杨滔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 英
书记员:任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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