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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芳与王秀英、朱伟根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慧芳,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惟锦,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恩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英,女,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伟根,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敏,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
  原告高慧芳与被告王秀英、朱伟根、朱敏、第三人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佳丰事务所)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慧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恩洁,被告朱敏暨被告王秀英、朱伟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佳丰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慧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5日,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三被告将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总房价款为3,030,000元,原告应于签署《协议》后2日内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原、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2019年3月10日前共赴第三人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之外的全部剩余房款2,980,000元。之后,原告通过其儿子丁晨向被告朱敏支付定金50,000元。2019年3月10日,原告赴第三人处正式签约时,得知系争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处于限制交易状态,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签约未成。早于2016年2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系争房屋出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将系争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才正式受理系争房屋已拆除违章建筑事宜,于3月15日出具《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原告认为,原告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出售人,在明知系争房屋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况下仍向原告出售系争房屋并收取5万元定金,刻意隐瞒在先,怠于补救在后,致使约定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系争房屋仍处于限制交易状态,无法打印网签合同,无法签订合同,故双方没有签约。签约当日,在被告未处理好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一旦签约,就须支付298万元,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被告明知违法建筑须拆除,不能留用,却刻意隐瞒,诱导原告以超出市场价近50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将违法面积按合法面积一并出售,其行为存在欺诈,协议应属无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作如上诉请。
  被告王秀英、朱伟根、朱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2018年12月原告第一次看房时,我方就已经告知中介系争房屋天井存在违章,还让其考虑两天,之后原告表示仍愿意购买,三方就签订了协议。原、被告及中介就拆除违章后的修缮费用进行过协商,由中介费减免2000元作为拆除违章和审核过后的修复的补偿。2018年12月23日,原告曾因其购房款需等其动迁款下来才能支付与我协商付款方式,她提出如果动迁款于2019年3月10日未能到账,就于3月31日付清钱款,我们也同意了。2019年3月10日,双方按约到中介处准备签网签合同,但原告又提出让我方提前交房,等动迁款到了就把钱给我们或让我们补贴其在外租房费用等要求,我方均不同意,原告就生气走了,网签合同也没有签成,之后中介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原告,要求其来签网签合同,但被告始终不接不回,也不来签网签,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定金不需要退还。另外,拆违的日期也是原、被告双方沟通商定的,原告的动迁款到账后跟我协商拆违,正值过年,双方协商年后拆违,拆违后涤除登记需要经过物业、房办、交易中心等一系列流程,整个过程原告都是知道的。2019年2月,我方已积极拆除违章建筑,并通知有关部门受理,房屋交易过户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违章早于交易日期解决,不会影响交易。
  第三人佳丰事务所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方带看房子时明确告知原告系争房屋有违章建筑存在,原告表示愿意购买,并补足了定金5万元。签订协议时,被告出示过产证,原告也都是知晓的。双方约定3月10日签订网签合同,我方有交易中心的授权密钥,违章涤除前仍然可以进行网签,只是不能过户。现在中介如果碰到有违章,都是先签署网签,再拆除违章,再进行过户的。但到了那天,原告提出先支付一部分钱,让被告先把房子交付给原告,被告没有同意,原告就不签约,之后我方也多次督促双方网签,但原告一直不来网签,从客观事实来说是原告违约在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产权人原为王秀英、朱伟根、朱敏,王秀英与朱伟根系夫妻关系,朱敏是两人之子。
  2018年12月15日,原告高慧芳(买受方、乙方)与被告王秀英、朱伟根、朱敏(出售方、甲方)、第三人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载明,乙方购买甲方系争房屋,建筑面积54.53平方米(具体面积以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权利人王秀英、朱伟根、朱敏,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杨字(2004)第020959号;无抵押;房价款303万元;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00元作为与甲方洽谈之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若甲方在签署期限内未能签署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未取回的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如甲方签署本协议,则上述意向金转为定金,乙方应于甲方签署本协议后2日内自行或通过丙方补足定金至人民币50,000元;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2019年3月10日前共赴丙方处,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若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前述约定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示范文本的日期;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当日内通过丙方或直接向甲方支付首期房价款,共计2,980,000元;最晚不得晚于2019年3月25日共赴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若有)登记手续,在过户前甲乙双方应积极办理完成购房资格审核、房产税认定手续(若有)、审税、税费缴纳;尾款50,000元,双方应于甲方受到尾款外的款项及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产权证后7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户口(若有)确认已迁出,并由乙方通过丙方或直接向甲方支付尾款;若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违约不卖或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签订示范为本的,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其儿子丁晨账户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其儿子丁晨账户向被告支付定金45,000元,被告朱敏于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20日出具收款收据两张,共收到原告定金50,000元。
  2018年12月23日,甲方朱敏与乙方丁晨签订字条一张,载明:如果乙方购房款,合同约定的2019年3月10日前未能到账,则乙方购房款2,980,000元于3月31日(2019年)付清。
  庭审中,被告提供《承诺书》一份,载明:王秀英、朱伟根、朱敏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已于2019年2月17日拆除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1处,并恢复房屋原样。同时,承诺如有违法建筑未拆除部分,愿意自行或配合职能部门进行后续拆除事宜,承担违法建筑未拆除部分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份《承诺书》有产权人、物业经理签字,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盖章,但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原件,故不认可该份证据。
  审理中,原告提供一份拨打962269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就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能不能进行网签进行询问,但原告未提供完整的电话录音的文字材料,承办人在听完原告提供的完整的电话录音后,发现工作人员在录音中说“……但我不知道实际签约系统上面会不会让你实际签出来……你最好去区、县交易中心专门签署买卖合同的地方去问一下。”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该份录音的内容没有确定能否可以网签,工作人员也说不能确定,需要原告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本院另查明,2016年2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薄上记载,登记证明号:杨XXXXXXXXXXXX。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根据其出具的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所述,将系争房屋上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薄上记载,2019年3月14日,系争房屋上违法建筑的备案被登记注销。
  本院经向上海市杨浦区交易中心询问案件相关情况,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答复:“交易中心有授权部分中介公司进行网签,如果房屋上有违法建筑,交易双方到中介处签署网签,中介公司是可以从网上打印出网签合同让双方签字的,但过户时,交易中心要审核房屋上是否有违法建筑,如果过户时,房屋上仍存在违法建筑,交易中心是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交易中心没有关于有违法建筑不能网签的明文规定,但有存在违法建筑不能过户的明文规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佳丰事务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交易过程中,原告对房屋存在违法建筑系明知,且被告在过户日期之前已清除了违法建筑的备案登记,系争房屋处于可以交易的状态,原告以网签时系争房屋上仍有违法建筑、被告存在欺诈、房价显示公平而拒绝网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显属违约,原告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慧芳要求被告王秀英、被告朱伟根、被告朱敏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慧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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