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抗,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浩梁,男,1970年8月11日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高抗与被告阮浩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高抗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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