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攀,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钦伟,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回霞,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周玉琴,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攀诉被告徐钦伟、王回霞、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徐钦伟、王回霞、周玉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钦伟、王回霞、周玉琴名下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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