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文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玉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高文俊与被告朱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朱玉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8日,被告因清偿他人债务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现金交付给被告15,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16年12月27日归还,但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致讼。
被告朱玉顺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高文俊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定于2016.12.27归还。”
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载明借到15,000元的《借条》为证,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玉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文俊借款15,000元;
二、被告朱玉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文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玉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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