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文山,男。
委托代理人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丽,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安文。
委托代理人曹安班,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王丽晶。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山与被告上海南茜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文山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故原告高文山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文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1元,减半收取计1,600.50元,由原告高文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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