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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慧与张修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文慧,女,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修仲,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高文慧与被告张修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高文慧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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