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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臣,男,汉族,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齐齐哈尔市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档案馆馆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中国兵工425库储运公司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建华厂机械化工分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建华医院职工。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审判员王红娜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栾晓彤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不分或少分。
本案被继承人张殿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坐落于建设街道高炉二委C区26号楼2单元102室(房权证齐房证字第000119631号)的房产由高某某继承,原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高某某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继承人张殿才去世后家人办理丧事的花销问题,张某某等六人虽主张实际花销为33,064.00元,但一审法院认定合理支出为16,626.00元,高某某虽对用于被继承人张殿才殡葬支出的寿衣、骨灰盒、墓碑等费用的支出提出异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丧葬费用的承担,并无不当。
关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张殿才生前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的精神安抚,原审法院判决对该抚恤金由继承人平均取得,亦无不当。
综上,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周虹
审判员 王红娜
审判员 李颖莉

书记员: 栾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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