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文涛,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兆炎,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高文涛诉被告王兆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高文涛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涛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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