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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良与龚兵、李红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文良,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兵,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红兴,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韩伟峰,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高春燕,女,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文良与被告龚兵、李红兴、韩伟峰、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龚兵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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