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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龚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韩伟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高春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龚某、李某某、韩伟峰、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龚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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