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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旱云与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旱云。
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4幢3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黄分雪,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旱云与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红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旱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与原告高旱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原告款50000元,年利息35%,每月付息一次即每月将1458元打入原告农行62×××14账户,期限一年,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归还本金,如被告违约,违约金按投资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但被告只支付了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共计6个月的利息,每月1458元,后就不再履行,至今合同期满本金及剩余息均未给付。
另查明,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变更名称为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借款合同、收据一张、还款计划一份、银行流水一份为证。

本院认为: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被告方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债务依法应当偿还,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借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借款的利息,时间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关于违约金,因原告已主张还款利息,且其无证据证明尚有其他损失,故原告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旱云借款5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邹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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