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松,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锦程村七组18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梅,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由由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喜来登由由酒店,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JuergenSterka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松诉被告上海由由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喜来登由由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松于2019年3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计1,082.50元(原告高松已预交),由原告高松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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