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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琳、张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部分无效,重新分配共同财产;二、分割被告名下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由原告取得50%股权;三、被告返还原告钻戒一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2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内容主要有:一、徐汇区园南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称“6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承担;闵行区银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二、奥迪A6L车辆归原告所有,宝马320Li车辆归被告所有;三、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女方已申请设立公司,处于筹备阶段,不再分割;四、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五、科润达公司股权、债务、收益与女方无关。该离婚协议系被告以掌握科润达公司的违法犯罪证据为由,胁迫原告签订的不平等协议,故该协议关于财产的处理部分无效,应予撤销,并重新分配夫妻财产。
  原告曾购买钻石戒指一枚,购买价人民币1,3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直放置在其办公室的一个盒子里,后被告拿走该枚戒指,故请求被告返还。
  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5日已经注册登记好,与离婚协议中陈述的“已申请设立公司”不相符合,故要求分割该公司股权。
  被告崔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所述的双方关系、离婚协议内容均属实。离婚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存在胁迫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财产分割应按协议处理。被告从未拿过原告所述的钻石戒指,不存在返还。离婚后,被告偿还了601室房屋贷款合计19,728.04元,这个贷款应由原告偿还,故要求原告返还。另双方离婚时,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缴税账户未设立,开户许可证未办理、法人一证通未申请,该公司仍处于筹备阶段,该公司股权在离婚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分割,不应当重新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2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存款等)进行了分割,其中包括:一、6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担;二、女方已申请设立公司,处于筹备阶段,该公司股权不再分割,归被告所有;三、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均认可离婚后被告偿还601室房屋贷款19,728.04元。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该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取得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于2018年2月26日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
  审理中原告称,在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被告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主要有:一、双方2018年2月24日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微信中说“你出轨的证据及公司违法的证据还在我手里,请自重”;二、双方2018年2月24日QQ聊天记录,原告说“房贷140万让我承担,孩子一切费用也让我承担”,被告说:“你不同意可以让法院判决”……“如果你执意要闹,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到时法院会对公司进行查封审计,清理财产,对你并不好”……“如果过分的话,你的公司要被查封”;三、科润达收到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因被告向税务机关举报原告名下的科润达公司,导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罚款100,000元;四、离职员工发给原告的短信,该短信证明被告让离职员工起诉原告;五、被告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证明被告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原告称,被告就是通过上述的语言、投诉举报科润达公司的税务问题、怂恿离职员工起诉原告以及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威胁原告签订不平等离婚协议。另外被告还去社保机构举报原告进行威胁,但无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则认为,微信和QQ聊天记录中的语言只是对原告公司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告知,并未胁迫。被告也未怂恿离职员工起诉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是被告的合法权益,不能认定为胁迫。另,被告也未去社保、税务机构举报过原告。
  审理中原告认为,离婚后从被告银行卡里偿还的601室房屋贷款19,728.04元不应再返还,因为被告这张银行卡里的钱是从原告卡里转过去的。而且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6月止,被告私自出租601室房屋,取得租金28,000元。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租金应用于还贷。被告则主张,离婚后被告并未收取过601室房屋的租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离婚证、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决议书、税务核查通知单及补税证明、现金交款单、短信、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光大银行综合签约业务回执、开户许可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短信截图、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双方的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的语言并未以原告的人身、财产威胁原告,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另,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离职员工起诉原就职公司亦均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内容上均不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告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所签订,协议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又约定6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担。因离婚协议对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已做出处理,加之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后被告仍然收取601室房屋的房租,故离婚后被告代为偿还的601室房屋贷款19,728.04元,原告应予返还。
  离婚协议并未明确载明女方申请设立的处于筹备阶段的公司名称。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时间,以及该公司的企业银行账户、缴税账户设立时间、拿到开户许可证的时间均在双方离婚前后。被告主张该公司即为双方离婚协议中提到的女方名下处于筹备阶段的公司,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名下还有其他公司。故本院认定,上海著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双方离婚协议中提到的女方名下处于筹备阶段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的分割应按离婚协议处理,不应重新分割。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钻石戒指的诉请,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枚戒指确在被告处,加之被告否认其拿到该戒指,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高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崔某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人民币19,728.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99.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弢

书记员:张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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