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司机。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4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第一看守所。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茂然,被告人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万林
书记员:朱清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