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现住偏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偏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偏关县**局附近撞到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93G11的宝来牌小型轿车,造成高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偏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由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血液酒精检测:高军血液酒精含量为2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可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偏关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东升
检察官助理:辛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偏关县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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