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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危险驾驶案_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现住偏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偏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偏关县**局附近撞到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93G11的宝来牌小型轿车,造成高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偏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由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血液酒精检测:高军血液酒精含量为2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可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偏关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东升

检察官助理:辛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偏关县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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