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郎溪路交口时遇交警设卡巡查,将车停在路边逃避检查,下车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高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5600****)。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6、补充材料1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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