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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淳于声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龙口市。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永图,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淳于声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龙口市职工,户籍所在地:龙口市,现住龙口市。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贵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淳于声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图、被告人淳于声远及其辩护人赵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06年11月8日在山东省郓城县注册成立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与上海交通大学共同成立“机器人技术联合实验室”,同年12月4日该公司获得“焊接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给该公司融资,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与被告人淳于声远及田某1(另案处理)、刘某在北京市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2月25日、26日在龙口市先后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分公司)和龙港分公司,被告人淳于声远系龙口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高某某系龙港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宣传“孚高机器人新三板上市”的名义,承诺以9%-15%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款项通过POS机直接存入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被告人淳于声远于2015年5月26日与被告人高某某签订协议解除合伙关系,退出银融财富孚高交大机器人融资项目。该协议约定,龙口分公司自运营以来吸收的存款224万元已转入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需偿还的投资人的资金本息由高某某负责的龙港分公司偿还。之后,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的龙港分公司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为便于使用资金,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在龙口市注册成立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服务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所融资金全部存入该公司账户内,直至2016年3月。2017年3月6日,经烟台天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服务有限公司共向127人融资825.21万元,其中复投81.40万元,融资净额为743.81万元,尚有83人的546万元资金未归还。上述吸收的资金,被用于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刘某借款、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及龙口分公司和龙港分公司运营等。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淳于声远于2017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先后退还给孙爱花、王亭、周传玺、于兆竹、刘运华、孙青贤、陈浩美人民币共计3.2万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淳于声远主动退还了其在负责龙口分公司期间吸收的、至案发时尚未退还的仲伟麟、史淑卿、王丽兰、苏玉英、孙风云、林桂芳、张国卿、智淑芳、马增胜、邹翠兰的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5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载明本案案发、立案及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淳于声远于2017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的情况。
(2)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等载明,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丰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烟台澳普佳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融声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等情况。
(3)栾某提供的材料一宗载明,被告人淳于声远于2014年12至2015年5月经营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期间通过POS机为“机器人项目”吸收资金227万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共产生费用127734.12元(其中员工26人,工资费用116987.12元,广告费10747元);2015年5月14日收到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银行转账);资金以刷POS机(由北京提供)形式全部刷入指定账户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开户名: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账号:32×××83)。
(4)银融财富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作出并有淳于声远、田某1、高某某、刘某签名的“关于银融财富实施方案”载明,该公司以P2C股权融资为经营模式;对于总公司所实施每项决定,须由股东会成员参票,二票否决权,一事一议,并写书面合同,不同意人员不承担此项业务任何经济责任。(田某12票、刘某1票、淳于声远1票、高某某1票);商讨认同设立银融财富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财务公司,并负责融入每笔资金及时转入孚高交大机器人有限公司财务部专用账号(龙口),由龙口市财务公司负责客户维护,办理相关回执单等事项,总公司可安排财务人员对龙口市财务公司日常工作管理;融资用途,机器人产业、优科能源生产及经营,余下资金由股东决策。
(5)被告人高某某(甲方)与淳于声远(乙方)在刘某1和栾某的见证下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载明,甲乙双方自2014年12月25日起合伙经营银融财富的孚高机器人融资项目,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合伙关系,就有关事宜,自愿订立以下协议:①双方自愿解除孚高机器人融资项目的合伙关系,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就该项目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全部作废。②银融财富孚高机器人项目自运营以来投资款224万元,大写:贰佰贰拾肆万元整(详见作为本协议本附件协议的明细表)此资金已全部汇给山东孚高机器人有限公司,签订本协议后,该款由甲方负责偿还投资人的资金本息。③关于合伙运营期间所聘请的职工相关工资报酬,龙口分公司由甲方负责处理,黄城分公司由乙方分公司负责处理。④本协议签订后,银融财富的运营投资收益、对外负债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关。⑤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将合伙经营期间的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等交付甲方。⑥…
(6)李某提供的银融财富现金日记账载明,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银融财富龙港分公司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资金流水情况。
(7)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户名李某的银行卡62×××91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8)投资建厂合同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器人技术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研究所合作协议书及收条一份、郓城县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三份载明,2010年1月10日,武安镇人民政府与郓城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在郓城县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于2013年6月1日、8月16日共同成立“机器人技术联合实验室”;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取得焊接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研究所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研究经费100万元;2015年8月7日郓城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到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储备金70万元。
(9)高某1提交的账目去向明细表、孚高能源转入资金明细、资金往来情况、总账科目汇总表载明,高某162×××30工商银行卡共支出192.2285万元;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转入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0万;银融财富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转入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龙口市银融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转入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3万。
(10)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xx9账号明细、记账明细、业务回单载明,该账号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收支情况;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6×××78账号明细载明,该账号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收支情况。
(11)企业账户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载明,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11022301040000222账号自2014年9月16日开户至今明细及对方交易明细;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32×××83账号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8月8日流水及交易对手信息;其中,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32×××83账号转入款项12笔1321900元。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载明,户名为田某1的6214850100607503账号自2014年12月29日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户名为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xx9账号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的交易明细,其中,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32×××83账号转入款项4笔1009000元。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户名为高某1的62×××30卡号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3日的交易明细;户名为高某某的xxxx0、xxxx4卡号自2015年3月日至2016年8月18日的交易明细;户名为马特的xxxx3卡号自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交易明细;户名为刘某的xxxx6卡号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21日的交易明细。
(12)客户清单、客户汇总表、账单未体现汇总、主要账户明细、已还款项明细表、月返汇总表、续存汇总表、未还金额明细等载明,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吸收客户资金的金额、时间、利率及还款情况。
(13)银融财富资金说明、人员编制及薪资考核制度、兼职人员提成比例、工资明细表一宗载明,银融财富龙港分公司内部人员考核、提成制度及自2015年8月至12月份期间员工工资及绩效奖金发放情况。
(14)借条二份载明,2013.7.16宋治滨借高殿友房产证、土地证一套用于在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2016.4.21宋治滨向高某某借款14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计息。
(15)中兴盛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评估咨询报告书载明,该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对山东孚高交大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方为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
(16)银融财富宣传资料一份载明,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制作宣传资料对外进行宣传的情况。
(17)银融财富个人出借咨询与(股权投资)服务协议、投资确认函、出借人(投资人)信息登记表及龙口市公安局银融公司案件被调查人登记表等载明,该案投资人对各自的投资数额及利率、投入时间、是否收回本息等进行登记的情况。
(18)龙口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接受李某提供的原始凭证5本(银融财富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现金日记账1本(银融财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6张(2015.5.1-2016.6.11);刘某2提供的银融机器人费用账本1本、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15张、银行日记账1本(银融公司2015.7.1-2016.2.29)、银融机器人明细账1本(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记账凭证7本、U盘1个(银融公司相关资料),并随案移交的情况。
(19)龙口市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笔录、照片及本院的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等载明,龙口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及2017年9月7日对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资产进行查封的情况。
(20)吕淑杰提交的上单明细、已付明细、未付款明细载明,截止2015年5月26日,淳于声远经营的银融财富山东分公司投资人共计投资224万元、收回本金168万元、未付本金56万元。
(21)被告人淳于声远提交的收条、谅解书复印件各十份载明,本院在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淳于声远将其离开银融财富山东分公司时尚未返还的10人56万元的投资款全部返还给投资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22)被告人高某某提交的收条复印件载明,孙爱花于2016年6月通过银行卡转账收到银融财富还款1万元、王亭于2017年1月27日收到人民币1千元、周传玺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人民币1千元、于兆竹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人民币1千元、刘运华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人民币1千元、孙青贤于2017年1月2日收到人民币1千元、刘运华于2016年8月20日收到银融财富还款2次共计5千元、陈浩美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银融财富还款2千元、于兆竹于2016年7月22日收到现金5400元、于兆竹于2016年7月23日收到现金4600元。
(23)龙口市公安局证明材料1份载明,该局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多方联系刘某未果,没有取得刘某的询问笔录。
(24)刘某于2017年9月22日快递给公安机关的的证明材料一份及转账明细1份、银行卡交易凭条2张、收条1份、借条1份分别载明,其于2014年与田某1、高某某认识后,他俩多次向其推荐山东郓城机器人项目,为了给该项目提供资金,田某1在北京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公司。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3月期间,田某1共向其借款117万元。田某1与高某某答应给其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公司及他们在龙口成立的分支机构的股份,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没有其股份后,其要求田某1偿还借款。2015年5月12日,其向田某1、淳于声远提出:其既不是北京孚高机器人公司股东,也不参与经营,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日其给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打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实际该公司没有钱给其,没有与其发生过往来)。自2015年5月18日,北京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先后给其打款6次共计30万元,田某1以其个人名义还给其35万元。2015年5月26日,田某1、高某某、淳于声远由于各自意见不统一,经营理念不一致,签署了解散协议。2015年10月份,高某某拿着已撕毁的借条再次向其借款,并称田某1还给其的65万元都是公司的,其又以汇款及现金的形式向高某某汇款80万元。2016年4月17日,高某某给其出具收条:“今收到刘某交到我公司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现金65万元、分次收到刘某现金50万元、10万元、11万元、3万元、6万元,截止今日起刘某借我公司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至今,高某某和田某1尚欠其132万元。
2、鉴定意见
烟台天宏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烟天宏会审专字[2017]3号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服务有限公司客户融资电子流水账收入825.21万元,减去复投收入81.40万元,客户融资收入净额应为743.81万元,尚未归还融资客户资金546万元。
3、证人证言
(1)田某1证实,其与高某某系亲戚关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抓获,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看守所。高某某在山东郓城与上海交大合作有一个机器人的投资项目,高某某购买了机器人的专利,在2014年,他的资金链断了,就到北京找其融资,并将也想找人投资的淳于声远介绍给其。其将刘某介绍给他们。高某某提议在北京成立一个公司,然后在龙口成立一个分公司好融资,高某某找不到投资的人,刘某和淳于声远觉得机器人的项目挺好的,也想参与,这样其几个人就商量在北京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B1523;股东是其、刘某、高某某、淳于声远;法定代表人是其,后来变更为高某某;经营范围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项目投资等。后来又在龙口成立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实际的负责人分别是淳于声远和高某某。
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就是为了融资。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一共吸收了多少资金、是否有账目,其不知道,其只是用其的名字注册成立了该公司,具体的操作都是高某某负责,公司的印章也在高某某那,高某某知道吸收了多少资金。吸收的资金开始是转到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的账户里,这两个公司其实就是高某某自己的公司,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的法人原先是高某某,后来变更为田某2,就是为了让投资的人相信融的钱用于机器人项目。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幻灯片是高某某在龙口找一个姓唐的(原先在银行工作,后来到龙口分公司上班)的人给制作的。
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运行不久,其就把法人转给了高某某,后来高某某又转给别人了,但他是实际负责人。2015年5月,山东分公司和龙港分公司分开的时候,高某某与淳于声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高某某打电话告诉过其。山东分公司一共融资200多万,借给刘某65万元左右,刘某为了借的更多就打了200万元的借条。山东分公司剩下的钱,一部分用于山东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员的工资,一部分用于返还吸收的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其他的钱都打到孚高交大用于机器人生产了。成立银融公司的时候,刘某有酒厂和风电项目,高某某有机器人项目、淳于声远有充电桩项目,他们三个人都急需资金,公司运营期间,其四人签了一份“关于银融财富实施方案”,该方案确定融的资除了用于机器人项目,还有优科能源生产经营,余下的资金由股东决定。
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之前,“融丰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先成立,当时是给刘某融资成立的,法人是姚燕,后来转给刘某。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时,“融丰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股东,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高某某把“融丰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拿走,用于对外宣传。其没有拿过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资金。
(2)刘某1证实,其与高某某和淳于声远分别是同学,他俩是通过其介绍认识的。2014年夏天的时候,其在北京工作,高某某到北京去,在同学聚会时高某某告诉其他有一个机器人项目,想找合作伙伴,其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淳于声远,淳于声远亦有意,他俩见面交谈后,有了合作意向。后其三人一起去了郓城高某某的公司,当时工厂里有工人在生产,高某某展示了焊接机器人。隔了一段时间,其在淳于声远的公司里见到高某某和田某1他们在和淳于声远说P2P的事情,说是国家大力支持,高某某的机器人项目缺少资金,通过P2P融资,可以把机器人项目做大。2015年,高某某领着其去了田某1在北京的公司,公司叫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田某1,其看公司挺大的,有几十个员工,租的办公楼上下两层。在这期间,淳于声远在龙口黄城开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高某某的机器人项目融资,当时融的资全部都汇到了北京。2015年6月份的时候,淳于声远对其说高某某这个人靠不住,说话不拿准,他不准备帮高某某融资了,要把一切债权债务全部都转给高某某。淳于声远与高某某怎么协商的其不知道,但是他们签协议的时候其与栾某给他们做了见证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淳于声远的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共吸收资金224万元,全部转给高某某,所有后续工作全部都由高某某负责,并把吸收资金的相关账目、协议等给了高某某。淳于声远记有账目,他们把账目核对了,淳于声远吸收的钱全部汇到了北京,他的费用全部都是从北京汇过来的。后来,其听说这224万元借给了刘某65万元,高某某说他只得了80万元。其觉得田某1在北京租房及员工的费用也不少,听说田某1租房的费用一年就得300万,其还听说高某某以前借过田某1的钱,都是从这224万元里出的。
刘某在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里负责什么其不知道,其在淳于声远公司的宣传页上看到了东营中凯重工为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融资项目担保,其问淳于声远刘某是干什么的,淳于声远说刘某是个亿万富翁,是东营中凯重工的法人代表。
(3)栾某证实,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成立,是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运行期间,高某某又注册成立了龙港分公司,两个公司各自经营,山东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淳于声远,龙港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高某某。其于2015年春节以后到山东分公司上班,帮淳于声远看着公司。
成立山东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高某某的孚高机器人融资,公司的宣传资料是根据高某某和刘某1拿来的资料印刷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宣传新三板机器人上市,融资开发研制机器人。成立公司后,北京公司给了两部POS机,专门给客户转款用,投资款都转到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的账户里了。客户交款后,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协议,然后再把协议发到北京公司,北京公司盖好印后,再把协议发回来,协议是北京公司提供的样本。公司运作期间的花费需要请示高某某,2015年5月份,高某某曾给山东分公司转了10万元。
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田某1、高某某、刘某、淳于声远之间应该是合作关系。淳于声远因高某某和高某1两口子不好交往,高某某许下的承诺一直也没有兑现,认为融资给孚高机器人运作和经营没有前途,就不想给他干了。2015年5月26日,淳于声远和高某某解除合作关系。分家的时候,联系了田某1,他根据客户交款情况,拢出数是224万元(包含公司的费用和退单的客户),经双方确认后,起草了一份协议,高某某和淳于声远签了字,其和刘某1做的见证人。其听刘某1说过刘某借款的事,借了65万元,但具体是怎么回事其不清楚。
(4)高某1证实,其系高某某之妻。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06年顶着郓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在郓城登记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高某某,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高某某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80%,其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是20%。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煤矿井下支护的相关产品以及焊接型机器人,煤炭业不好后,公司的经营就不好了,到2015年时只干一些附属性的活。焊接型机器人是从2014年开始研发的,已经研发成功,并制造出产品。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座落在郓城开发区,2015年8月通过郓城国土局网上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一宗,面积是22062平方,在交了7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剩下的270万元没有交齐,土地证没有办下来。
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是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总公司的登记住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B1523;公司的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田某1;经营范围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项目投资等。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在黄城和龙口开发区成立了山东分公司和龙港分公司,负责人分别是淳于声源和高某某,业务是各干各的,每个公司都是自己找客户来投资,签订投资协议。龙港分公司登记的负责人开始是吕荣磊,后来变更为高福全,再后来变更为邹天松,但实际的负责人是高某某。后来,两公司分家,山东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都转到了龙港分公司,分家的事是由高某某与田某1、淳于声源、刘某几个人协商的。其于2015年6月份从郓城回龙口到龙港分公司上班,高某某经常跑外,其在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印有宣传单,对外宣传的是“机器人新三板二号”。理财模式共四种:稳丰贷(债权)3个月、稳丰贷(债权)6个月、融丰宝(股权)12个月、融丰宝(股权)24个月;按照投入的金额以及预期年收益分别为:9%、11%、12%、15%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者。客户的投资款最初是转到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都是用于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人生产,后期高某某觉得转款不方便,就与田某1和刘某商量在龙口成立了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龙口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龙港公司的客户款就转到了这个账户,然后再转到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的投资款用于返还本息和龙港分公司正常营业、支付员工工资,再就是用于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机器人的费用。龙港分公司与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孚高能源有限公司、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一个公司,实际的负责人都是高某某。
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除了没有付给客户的540万的集资款外,别的欠款没有。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银行贷款,土地和厂房没有抵押。龙口一个叫宋治宾的人在2013年7月份借其家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他还在高某某那借了140万元,一直没还。
(5)赵某证实,其于2015年9月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应聘业务员,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高某某,因其去的比较晚,听说公司于2014年就开始干了。龙港分公司对外宣传是“机器人新三板二号”。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融财富”,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金1亿元,是集财富管理、项目投资与管理、投资咨询与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与管理、金融信息技术与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客户购买银融财富的理财产品,就是等于投资了,投资款都投到“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机器人生产。龙港分公司理财投资的目的其实就是给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融资。2016年5月份,公司不再对外营业。
(6)王某证实,其于2015年5月上旬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干业务经理,公司登记的负责人是高福全,后来改为邹天松,实际的负责人是高某某,高某1不在公司时,由其负责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龙港分公司的业务主要是理财投资,理财模式共四种:稳丰贷(债权)3个月、稳丰贷(债权)6个月、融丰宝(股权)12个月、融丰宝(股权)24个月;然后按照投入的金额以及预期年收益分别为:9%、11%、12%、15%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者。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在龙口市开始有两家公司,一家是在黄城,名叫“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是淳于声远;另一家在龙口开发区,名为“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负责人是高某某。这两家公司都是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后来分家了,只剩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在龙口成立分公司理财投资的目的是把客户理财投资款投到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机器人的生产。其不清楚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对外宣传是“机器人新三板二号”,2016年3月份即将上市,客户要是投资“融丰宝”一年或两年,等公司上市后,就相当于客户购买了孚高机器人的股权。2016年3月份,公司的资金链断了,到2016年5月份,公司正式不对外营业,留下其和赵某看大门。
(7)田某2证实,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是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总公司登记住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B1523,法定代表人是田某1。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登记地址是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建筑公司西邻街楼,登记的负责人是高福全,后来改为邹天松,实际负责人是高某某。其是2015年6月9号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上班的,开始是干业务员,后期公司人员流动的快,没有讲课的,其就负责讲课。之前,其在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上班。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给煤矿做支护设备,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研发出机器人后,由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焊接机器人”。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理财投资的目的是把客户理财投资款投到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机器人的生产。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对外宣传是“机器人新三板二号”,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已经运行好多年了,2016年3月份即将上市,客户要是投资“融丰宝”一年或两年,等公司上市后,就相当于购买了股权。
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登记地是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A室-033号,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其大伯田某1拿了其的身份证去登记的,法人是其的名字,但实际负责人是他,公司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菏泽郓城,法人是其姨夫高某某。
(8)刘某2证实,其于2015年5月28号左右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上班,2016年4月16日辞职,其在公司任会计。其不清楚银融公司与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是什么关系,高某某讲过,北京的银融公司监管着龙港分公司的财务,客户投资款都转到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后来,高某某说银融总公司授权给龙港分公司,在龙口再注册一个公司并开一个账户,这样转款手续费就低了。高某某就在龙口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个“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并在开发区工行龙口支行开了一个账户,后来投资者的钱大部分都转到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里了。银融公司龙港分公司登记的法人是高福全,他是高某1的弟弟,但实际的负责人是高某某,高某某很少在公司,平时由高某1管理公司。银融公司龙港分公司与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孚高能源有限公司、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都是高某某,银融公司龙港分公司就是个投资平台,是为了给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孚高能源有限公司、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集资的。
其到公司上班时,既没人与其交接,也没见过账本。上班后,张品只是把原先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和她原先的客户汇总表给了其,其根据她给的客户协议统计汇总。客户的投资款不是全打到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账户和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的账户,有的客户将款直接打到高某1的个人账户里。从协议和其拢的账目上看共有127人投资,公司与客户共签订了198份协议,金额是824.21万元,其只见到合同但款没经过其的有330万元(其到公司后实际收款412.81万元),至今还有545万元本金没有付给客户。其父亲刘振恩、母亲孙娜、婶李爱霞分别投资10万、10万、2万,至今未归还。
(9)李某证实,其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在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刘某2是龙口分公司的会计,高某某老婆高某1管理财务,王某是经理负责报销单据和组织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田某2是讲师,业务员分别是张品、张庆娟、王丹丹、赵某、郝伟倩、高福全、唐坤,他们都在公司领过工资,姜平、颜淑娥是兼职,领取提成。银融公司的全称是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是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B1523;法定代表人是田某1。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登记地址在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建筑公司西邻街楼,负责人是高福全,后来改到邹天松,实际负责人是高某某。银融财富龙口分公司的业务是宣传、销售银融公司理财产品。客户交钱后,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协议一式两份,交客户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还给一张投资确认函,证明公司已经收到客户款。客户如果缴纳现金,其当天将款打到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龙口支行,账户:16×××78);如果客户要通过网银转账,其就告诉客户孚高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账户11×××22。客户的投资款用于客户回款本金、利息及公司正常营业费用、员工工资。其将公司的5本原始凭证和其记录的一本现金日记账已经交给公安机关。
(10)高某2证实,其通过由桂芝介绍于2015年4月14日左右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聘一部的经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都是隶属于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是两个平行的子公司,山东分公司由淳于声远负责,龙港分公司由高某某负责。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分两个部,一部在龙口市黄城西大街54号嘉客莱宾馆院内,由其具体负责;二部在通海路北首潍坊眼科医院对面的院内,由曲桂芝具体负责。一部、二部具体对外称“银融财富”。“银融财富”是淳于声远与高某某合伙经营的,淳于声远与高某某闹矛盾分开后,公司更名为“银融财富新能源充电桩”,后期一部关闭,二部更名为“优科沃尔福充电桩”。
公司有“银融财富”的简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融财富”,是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有银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融丰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其中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央企)占融丰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股份,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我国风电龙头企业)占银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股份。“银融财富”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集财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与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与管理、金融信息技术与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专业打造中国自动化机器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公司有多少客户其没有数,一部二部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左右。
(11)单某证实,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都是隶属于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是两个平行的子公司,山东分公司由淳于声远负责,龙港分公司由高某某负责。其通过智淑芳介绍于2015年5月上旬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做业务员。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在龙口市黄城西大街54号(嘉客莱宾馆)。经营范围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项目投资等。后有的客户投资款到期来公司要,淳于声远开始说到期就付给客户,但是到期后没有付,来找的客户多了,他才说钱都转给高某某了,这时大家才知道成立的公司是他与高某某合伙的。淳于声远和高某某分家后,淳于声远让客户去找高某某要钱,因客户是在黄城这边投资的,不认识高某某,就找淳于声远和介绍投资的业务员,淳于声远才把他与高某某签的一份协议给客户看,当时其还拍了一张存在手机里。其先后介绍史淑卿(10万)、王丽兰(10万)、王文礼(5万)到公司投资。客户的投资款都是转到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的账号32×××83里。
5、被害人陈述
李利、程世英、颜淑娥、李艳、杜传美、汪岩丛、陈浩美、吴正、庄华香、崔贵财、史幼民、刘淑玲、张志美、陈玉璋、王某金、吕华芹、周传玺、山广华、杜中山、孙会尊、郝卫倩、李守业、赵粉叶、孙爱花、吕萍、苏玉英、智淑芳、邹翠兰、孙凤云、张国卿等人的陈述,分别证实了其向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龙港分公司投资的时间、数额、返利及目前尚未收回本金数额等的情况。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高某某供述,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是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没有成立龙港分公司之前,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在黄城东莱街道嘉客莱宾馆院内成立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龙港分公司开始是山东分公司下属的一个营业部,在运营的过程中,其与山东分公司脱离,自己在龙港营业部的基础上成立了龙港分公司,两家公司是北京总公司下属的两个平行子公司。山东分公司运营一段时期后不经营了,他们把相关的账目转给了其经营的龙港分公司。
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开始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田某1,后来变更为邹天松。公司的类型是:其他责任有限公司,登记的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B1523号;经营的范围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项目投资等,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登记地址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嘉客莱宾馆院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纯利,实际负责人是淳于声远,经营范围是为公司承揽业务。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登记地址是龙口开发区央格庄建筑公司西邻街楼,公司办公点在龙口开发区泰和酒店的北面;公司的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登记的负责人开始是吕荣磊,后来变更为高福全,再然后变更为邹天松,实际负责人是其;经营范围是为公司承揽业务。其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是为了做生意方便,与他们没有关系,其只是借用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于2006年成立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6月成立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研制开发机器人,因没有资金,就成立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吸收资金,投入机器人生产。其成立的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是给煤矿上做相关的设备及维护、维修,因煤矿产业不景气,其于2012年开始转行,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合同合伙研发工业机器人,其购买了他们的专利。2014年资金链断了,其就到北京找田某1想办法融资。当时,刘某正好也找田某1融资,刘某1领淳于声远也到北京融资,其几个人就一起找到田某1,经商量后先在北京成立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在龙口成立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用刘某“融丰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证书从社会上吸收资金。公司注册都是田某1一手操办的,具体情况其不知道。公司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以“孚高机器人新三板上市招募原始股”的形式对外进行宣传、融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山东分公司的时候,吸收到客户的资金都转到了北京的账户里,其成立龙港分公司后,有了自己的账户,吸收的资金都转到了龙港分公司的账户。收款账户有: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账户、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账户、孚高能源账户、龙口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共有多少人投资、收了多少款,其不清楚,公司的账上都有。公司出事后,其还了5-6万元,至今还有500多万没有归还。
其与淳于声远分家时,山东分公司的集资款是224万元,相关账目没有交接,只是于2015年5月26日在刘某1、栾某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淳于声远给了其一份他们集资的客户人员名单。签完协议后,其和田某1通电话得知刘某从224万元中借了200万。其知道刘某的实力,也就没说什么。过了一段时间后,田某1把刘某的借条给了其。龙港分公司吸收的钱都是用于机器人生产、公司的正常消费和归还客户利息,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土地证的时候,从集资款里拿出70万元交了保证金。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土地证还有270万没有交,土地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但公司的办公楼及相关的厂房和设备都是自己的,厂房及相关的设备没有抵押或对外出卖。龙港分公司的办公楼不是其自己的,其只是付了一小部分钱,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其。
(2)淳于声远供述,2014年12月份左右,其让同学刘某1在北京帮其找投资项目,高某某在山东郓城一个机器人的投资项目也着急找到资金,刘某1介绍其认识了高某某,高某某又介绍其认识了田某1和刘某。当时其是想干充电桩项目,他们几个人想干机器人,怎么在北京成立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不清楚,是他们几个人具体运作的。公司成立后,他们让其在龙口成立一个分公司通过P2P形式融资。后来其与高某某在龙口分别成立了山东分公司和龙港分公司。其安排刘某1和栾克壮负责山东分公司的业务,刘某1主要负责联系北京方面,栾克壮在黄城公司负责,业务经理是高某2和由桂芝,他俩不干后,由智淑芳负责。山东分公司的宣传资料和幻灯片都是北京提供的,对外就是宣传机器人新三板上市。客户到公司交钱大部分是通过POS机转到北京的账户里,交现金的客户也是收到钱后,通过银行转到北京的账户里。公司正常运营的费用、员工工资和提成,由其向北京申请(田某1和高某某俩人找谁都可以),然后他们再把钱打到其公司。其与高某某、田某1、刘某在东营还签订了一份“银融财富分配方案”。期间,刘某找其借钱,然后又找到田某1,要借200万元,田某1说没那么多,就借给刘某65万元,刘某打了200万的借条,田某1说等融资钱有了再给刘某剩下的钱,田某1让其在股东批示处签了名,他也签了名,因当时高某某未在宾馆,他就没在借条上签名。后来,其对高某某这个人不太放心,2015年5月26日在刘某1和栾克壮的见证下,其与高某某签了一份协议,把山东分公司的相关融资帐目转给了龙港分公司,山东分公司不干了。山东分公司当时共吸收资金224万元,全部都转到了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账户里了。刘某借的65万包含在其公司224万的融资款里。山东分公司不干后,其让田某1在北京帮其注册成立了银融声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没怎么对外宣传,干了不多长时间就不干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淳于声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淳于声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及关联的两个收款公司是如何成立的、所得款项由谁实际控制支配、各被告人所得的款项、融资所得款项的流向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淳于声远的供述及证人田某1、刘某1、栾某、高某1、刘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及山东分公司、龙港分公司、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是如何成立的、成立的时间、成立的目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被告人高某某在郓城的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器人项目融资,且山东分公司、龙港分公司对外均以“孚高机器人新三板上市招募原始股”的形式对外进行宣传,吸收的客户资金均打入了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融丰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高某1个人账户内;烟台天宏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烟天宏会审专字[2017]3号审计报告证实,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龙口市银融工业机器人服务有限公司客户融资电子流水账收入825.21万元,减去复投收入81.40万元,客户融资收入净额应为743.81万元;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账目证实,北京孚高机器人产业投资管理中心32×××83账号的款项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转入孚高交大机器人控股有限公司账户1321900元、转入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0090000元。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及山东分公司、龙港分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关系、运营模式、宣传方式及资金流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及作用未查清”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淳于声远的辩护人关于“淳于声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给其公司机器人项目融资,与被告人淳于声远及田某1、刘某共同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高某某、淳于声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均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进行处罚。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淳于声远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淳于声远等人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而成立银融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山东分公司、龙港分公司,依法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淳于声远虽于2015年5月26日与被告人高某某签订分伙协议,停止了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但是其前期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淳于声远犯罪数额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其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依法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条第(八)(九)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淳于声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86.8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文
人民陪审员 姜琪
人民陪审员 王连基

书记员: 孙承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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