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200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屯,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其前女友梁某某结交了男朋友李某某,便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梁某某,引起李某某的不满。后二人通过微信互相辱骂并约定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高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一同前往,二人到达广场后迟迟不见李某某的踪影,继续在微信中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并且发送向李某某持刀威胁的视频,李某某仍未回应。高某某联想到梁某某曾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号公寓1023房间居住过,便猜测梁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在此处,要求郭某某一同前去。当二人到达1023房间,正遇见梁某某和李某某开门外出。梁某某和李某某立刻关门不让高某某和郭某某二人进入。高某某和郭某某见状持刀强行推开房门持刀将李某某左腹部捅伤后,继续对其殴打。公安机关当场将准备离开现场的高某某、郭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外伤致左髋部1.7厘米创口,行清创缝合术,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高某某、郭某某积极赔偿李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管制刀具认定书;
3.证人曲某某、梁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7.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384161****,1508411****。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到案经过1份、梁某某及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管制刀具认定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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