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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义)(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镇**街**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高某乙来到其堂兄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家中索要欠款并辱骂高某甲高某甲推搡高某乙致其被门槛绊倒,两人互相厮打期间高某甲高某乙身上击打几拳,致其受伤。2020年1月30日,经平凉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高某乙的伤情为:1、右侧第6、7肋骨折;2、双侧胸膜增厚。2020年2月18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调解,高某甲积极赔付高某乙人民币2000元,高某乙高某甲故意伤害其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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