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3层304-32室。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李某、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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