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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3层304-32室。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李某、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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