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吴某2。
被告:吴某3。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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