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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梦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骅,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进,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谢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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