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然,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茗,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某某诉被申请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7.04%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的宁波睿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股权;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雅湖居D56幢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7.04%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的宁波睿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股权;
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雅湖居D56幢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