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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韩某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某,女,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蒋某某,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邱某某,女,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张某、蒋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19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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