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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晋A****H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权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曲县东青善村附近路段时,将在该路段步行的王志清撞倒,致王志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3日0时30分许死亡。经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0122120200000040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志清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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