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号(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园**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816990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并于同年9月12日将该卡激活使用。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该卡用于其经营的**儿园的经费支出及部分生活消费。从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高某某因经济困难便不再偿还该信用卡的欠款,至2018年10月8日,共刷卡消费1014765.44元,还款927547.74元,差额为87217.7元,费用合计为93033.54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高某某未还款。后被告人高某某变更其住所**,并未告知银行,致银行不能与其取得联系。
公安民警于2018年6月12日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偿还了卡尾号为205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8025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办理信用卡手续资料、卡尾号为205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儿园收支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006****;
2.卷宗2册、光盘2张、人口信息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函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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