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铁瓦线由瓦溪方向往铁城方向行驶,其驾车以67km/h的速度行至K9+500米(杨官村委会三洞岗村路段)时,驾车操作不当致使所驾摩托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3.10mg/100ml血。事故经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永新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4968****。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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