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无棣县**街道**村**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永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欲将停放于无棣县香格里拉小区门口附近的开回小区内,当其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驶入小区以内并停放于小区内道路上时,因其车辆停放的位置影响入口车辆的进入,被该小区物业人员报警,民警将高某某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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