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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9****临时号牌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处(**公园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9mg/l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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