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05月1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靖边县**公司**,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00时52分许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K****9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靖边县**小学斜对面巷子里出发,去北大街高伙场附近的卤肉店买了卤肉然后准备返回亲戚家,车沿靖边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草原牛肉饭店门前路段出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2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