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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聚杰牌电动四轮车(依法鉴定为机动车)沿宝峰街徐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峰街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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