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T红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北大街四柏树移民区东头门市部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靖边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大街豪运汽修厂南巷100米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体内的血醇含量为12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建荣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