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牌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罚,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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