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保税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4时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黑M****5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大连保税区永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城帝景小区门外(二931,0.3路桩牌)路段时,撞上同向由被害人徐某甲推行的坐着其父亲被害人徐某乙的两轮人力轮椅后,高某某驾车逃逸,此事故造成车辆和两轮人力轮椅受损,两轮人力轮椅乘坐人徐某乙、行人徐某甲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黑M****5号牌富路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交通肇事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乙、徐某甲无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0.09mg/100ml。

2019年9月3日,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时被告人高某某已逃逸,民警带着现场的证人沿某某的方向追捕,在事故现场附近将高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动车购买收据复印件、被害人伤情照片等;

2. 证人田某某、杨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陈述;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中乙醇含量及伤情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7. 视听资料:民警抓捕高某某的视频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撞伤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