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皖CS6116号小型轿车,由任桥镇出发驶往固镇县华海景秀小区,沿省道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城西公园北门时,被告人高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闯卡,右转行驶到谷阳路老面粉厂附近时下车逃跑,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2 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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