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捕诉刑诉〔2018〕5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组**号,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大庄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庄镇沟崖村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京明
宋凯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1539****;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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