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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万宝镇******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吉01****号四轮拖拉机由万宝至戴家水泥路陈家屯北500米处的田间土路行驶入万宝到戴家水泥路时与沿万家至戴家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吉A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44.02毫克/100毫升,张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61.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户籍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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