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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车沿G334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岭县前七号镇三义村附近(G334线750KM+500M)被韩某某驾驶晋L*****、晋L***挂号大货车追尾,致使被撞四轮车驶入道路左侧与自东向西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黑M****1、黑M***挂号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此次事故韩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无责任。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6mg/100ml,被告人高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袁某某、韩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酒精检测仪检测单;

2.证人韩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尿样毒品检测试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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