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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联四路联四居委会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高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7±7.9mg/100ml。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高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查获及抽血时的照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及抽血时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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