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现住古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6日经古县公安局决定,被古县公安局南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3线行驶至古县佰川汽贸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晋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35mg/100ml(乙醇/血)。经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公(司)鉴(毒)字(2020)70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视听资料:交警现场执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249.35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平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由古县公安局南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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