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6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济南市天桥区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 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在本市天桥区宝华街派出所东北侧七天酒店门前,被告人高某某酒后用脚踹、用手拍他人停放在酒店门外的车辆、用手机砸车玻璃,并抛掷手机砸坏七天酒店大门玻璃一块。后被告人高某某来到七天酒店隔壁的湘锅记饭店内,砸坏店内广告牌、抽奖转盘一个。民警到场处置时,高某某拒不配合,撕扯辅警赵某某的双肩,将其左侧肩章和衣服毛领撕扯下来,将其肩上的录像设备打落;撕扯、用胳膊肘撞击民警原某某、毛某某,致二人手部受伤。经鉴定,被砸坏的七天酒店大门玻璃,价值286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办案说明、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原某某、毛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申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某辨认作案地点、证人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辨认;5.鉴定意见:(济天桥价认定[2019]143号;6. 视听资料:民警出警到现场至数码鹰被打落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