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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容留卖淫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兴县**镇**站**。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至5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兴县**镇**站**(现无名)内,非法容留张**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019年5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容在兴县**镇**站**(现无名)内非法留杨**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

2019年7日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兴县**镇**站**(现无名)非法内容留高*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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