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港南区**镇**站**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6月份起至12月27日止,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八塘加油站旁的家中二楼利用扑克牌为赌具、现金为赌资,以 “赌三公”的形式招揽赌徒赌博,每天均有一、二十人到场赌博,高某某每次抽水获利一两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提供场所、工具给赌徒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管制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两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英禄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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