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群众,务工,现住霸州市*******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X****号小型面包车沿霸州市106国道至武将台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王某甲骑驶电动三轮车并载乘车人王某乙同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驶至该路786号线杆处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经鉴定,高胜利血液中乙醇含量204.98毫克/0.1L。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王某丙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