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个人经营金泰食品加工厂,经营范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为了降低成本,非法购入非碘盐20袋(每袋45千克),案发时已使用9袋用于瓜子加工、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2证人石某某等证言;
3书证;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鸿斌
2017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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