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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桦,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凤飞,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周桥村中新队新塘浜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桦与被告高某某、第三人高凤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63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韩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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