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纪沟村七组17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纪沟村七组17号。
原告:季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文富花苑二区45幢303室。
原告:季某一,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纪沟村七组17号。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翟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刘某、季某、季某一与被告上海卓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四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某公司支付互助金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卓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高某某、刘某、季某、季某一分别系季某二的母亲、配偶、女儿、儿子,除四名原告之外,季某二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季某二于2016年8月1日加入卓某公司经营的“夸克联盟”,成为夸克大病互助计划(老年版)的会员。2017年1月28日,季某二的最高互助金额调整为150,000元。季某二一直按照互助计划的要求往账户内充值,直至去世。2018年10月21日,季某二因突发呕吐致江苏省泰兴市人民医院就医,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腹主动脉瘤破裂。2018年10月27日,原告向卓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卓某公司支付150,000元的互助金。季振托的病情属于互助计划公约中的50种重大疾病,但卓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互助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查明,根据《夸克大病互助计划(老年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约定:夸克大病互助计划(老年版)是卓某公司设立的有符合互助计划要求的全体会员共同组成。卓某公司为互助计划提供技术与信息运营服务,并称该互助计划不是商业保险。该互助计划允许51至75周岁之间的老年人每月向平台支付少额钱款,通过180日观察期之后,若老年人被确诊为平台规定的50种重大疾病,可根据年龄、加入时间及互助类型获得最高额为数万元的救助金。卓某公司分别向申请人收取每月1元的管理费。《规则》约定,加入互助计划时间越久,可申请互助金的比例越高,岁数越小的老年人获得的最高互助金额越高。患病会员申请的互助金,将由平台内全部有效会员均摊,但每人每期的均摊金额最高为5元钱,如所募集的实际金额小于目标筹集金额,则患病会员所能申请的实际互助金额按照实际募集所对应的比例进行分配。2016年5月3日,中国保监会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包括“夸克联盟”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本院认为,“夸克联盟”是卓某公司创立的一款国内大病社交筹款工具,主要功能是为罹患重大疾病的会员提供一个筹款的渠道,但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需进一步明确,理由是:1、卓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未载明其具备公开募捐相关的经营范围或资格,其亦未向本院提供经营行为与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说明;2、卓某公司经营平台所募集资金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该司可直接支配平台所募集资金;3、“夸克联盟”平台发布的信息真实程度只能依靠会员和平台的道德自律,缺乏专门的机构对发布信息进行核实审查,且未对会员申请加入计划后180天的观察期及重大疾病进行全面审查。基于上述分析,故本院拟将本案移送公安侦查,暂不对本案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高某某、刘某、季某、季某一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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